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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規(guī)

中國大陸(2011年10月征港口建設費
時間:2011年08月24日   作者:佚名  點擊次數(shù): 【字體:

內地港口由今年10月1日起,將實施“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”(簡稱:辦法),規(guī)定由港口所在地方海事局負責轄區(qū)內港口建設費征收。上海海事局將于9月1日開始模擬試執(zhí)行。由于該工作在執(zhí)行過程中甚為艱巨,該局日前以動員會議形式召開負責人在會上強調四點要求,期望能順利執(zhí)行。

上海海事局是在本月19日召開動員會,副局長俞成國在會上首先指出,征收港口建設費對海事來說是一個全新事務、領域,須加強對該領域中規(guī)律和問題的摸索及研究,要從方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(fā)、采取必要的便民措施,在政策允許范圍內,盡量合理設計規(guī)章制度,優(yōu)化流程,消除各種不利影響。他還明確,根據(jù)上海海事局的征收實際,既要重點抓好上港集團代收部分的工作,又要抓好海事直接征收工作。

他說,無論那一項工作,都存在困難,因此將困難想得多一些,分析問題要更深入一些,要建立一個和諧、有序的港口建設征收工作機制。

俞成國還強調,必須克服征費上的種種困難,并承認面對困難很多,上海的征收工作做得好與壞,不僅關系到上海港貨物進出的持續(xù)穩(wěn)定和地方經濟的繁榮發(fā)展,也事關該局的效率和形象。

早在今年4月,財政部與交通運輸部共同制定“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”,并印發(fā)下屬機構及單位,征收目的是要促進水運業(yè)健康發(fā)展,規(guī)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,使用及管理,并根據(jù)中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批示精神,制定該辦法。征收費用屬于政府性基金,收入全額上繳國庫,納入財政預算、實行“收支兩條線”管理,費用征收、解繳、使用等,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
辦法規(guī)定,征收對象為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(qū)內所有碼頭、浮筒、錨地、水域裝卸(含過駁)的貨物,繳費人是貨物的托運人(或其代理人)或收貨人(或其代理人)。至于征收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(qū)費用征收。

在公布具體收費標準是:國內出口貨每重量噸4元(人民幣,下同),國外進出口貨每重量噸收5.6元。在集裝箱方面亦分兩種:國內出口箱和內支線箱,每標箱收32元,大柜48元。國際進出口箱,每標箱64元,每大柜96元。特種箱按照近箱型收費。國際過境貨、中轉貨、保稅貨、空集箱、郵件不在征費之列。

辦法還規(guī)定,國際進口貨物由征收(代收)單位在卸船港按每張裝貨單向托運人(或其代理人)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。至于國外進口到港未卸,換單后原船又運往國內其他港口貨物,征收單位在換單港口,按照國外進出口貨物的征收標準向國內收貨人(或代理人)計征一次收費。

海事管理機構在貨物裝船或貨物提離港口時,應查驗港口建設費繳訖憑證。未繳清港口建設費的國內外進出口貨物,不得裝船或提離港口。第十四條征收港口建設費應使用財政部統(tǒng)一監(jiān)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(jù)。

80%征費上繳中央國庫

辦法還規(guī)定,征費80%部分上繳中央國庫,20%部分入所在城市對應級次國庫。

該辦法是以5章共32條內容詳列,并規(guī)定由2011年10月1日起執(zhí)行,到2012年12月31日為止,共15個月。辦法施行后,其他港口建設費用的相關規(guī)定同時廢止。

來源:大公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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